工程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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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1140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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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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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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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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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务公开业务用房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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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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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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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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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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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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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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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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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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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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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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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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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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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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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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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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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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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估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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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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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报名。报名时需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原件(营业证、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信用手册),并附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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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文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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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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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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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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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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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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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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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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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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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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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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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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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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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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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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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满城县育才南街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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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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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编号:130621X14054-01
1. 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务公开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已由满城县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满发改投资[2014]18号),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拟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建设规模:一栋,地上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89平方米,将原有检察院大门、警卫室及围墙拆除,建设业务用房,并进行大门、地面硬化等附属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总投资180万元,资金全部为县财政筹集。招标范围为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2.2、工程建设地点为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2.3、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01月04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04日,工期为273日历天。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报名。报名时需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原件(营业证、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信用手册),并附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4. 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其资格审查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内容,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中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 投标申请人可从满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满城县育才南街610号)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8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3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6.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04日09时30分,提交到满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满城县育才南街610号)。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满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满城县育才南街610号)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招标人:满城县人民检察院
办公地址: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邮政编码:072150
联系电话:高春利
联系人:0312-7130616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满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邮政编码:072150
联系电话:0312-7192601
传真:0312-7065363
联系人:李敬刚 王龙
日期: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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