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委发26号《关于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 | |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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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
沈建委发 [1998]26 号
关于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精神,我市对原规定的有关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取系数做重新调整,并将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区材料差价计取标准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辽建 [1998]154 号)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装饰、安装,修缮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结构和工程分布,材料消耗比重及供应渠道等情况,对建筑、安装、装饰、煤气、自来水等工程耗用的地平、三类等建筑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查和测算。一九九八年实行包工包料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按甲、乙、丙、丁及类别外企业划分的地区材料差价系数规定如下:
1. 凡执行一九九六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和辽宁省电气照明、给排水、采暖、室内煤气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估价表的工程,其调差系数见下表:
%
工程项目 | 取 费 基 数 |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 | 备 注 | |
甲 类 | 乙、丙、丁及类别外 | |||
建 筑 | 直接费 | —0.57 | —0.64 | 包括建筑配套的安装工程 |
装 饰 | 直接费 | —0.71 | —0.80 | 适用于人工费>11%的工程 |
安装工程、煤气工程、自来水工程、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人工费含量≤ 11% 的装饰工程、筑炉工程按实调差。
2 . 红砖差价调整办法实行施工图消耗量包干办法,按施工图预算用砖量调整差价。
元 / 百块
企业类别 |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 ||||
沈 阳 | 新 民 | 辽 中 | 法 库 | 康 平 | |
甲类及以下 | —1.7 | —2.3 | —2.1 | —3.3 | —2.7 |
3. 执行一九九七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房屋修缮工程,发生的材料价格差价按实调整。
4 . 水泥、钢材、木材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指令性价格,任何单位不得调整。
5 . 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均 D100 以下)、电线、钢模板、架具、能源等;安装工程包括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装饰工程包括砂、白灰、油漆、杂品、五金、粘合剂等。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6. 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油毡纸、卫生陶瓷、加气砼块,空心砖、水龙带、瓷砖、缸瓦管、镀锌铁皮、胶合板、电缆、阻燃管、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均 D100 以上)、水表、消火栓均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
二、关于劳保基金计取标准
1. 沈阳市建筑行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已经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凡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市政府《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 [1997]9 号)规定执行。在沈阳市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劳保基金。
2. 沈阳市劳保统筹未包括煤气专业工程,煤气工程仍计取劳保基金。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 。未实行劳保统筹的特殊专业工程,由沈阳市建安定额站会同沈阳市建筑保险办认定后,按沈建委发( 1997 ) 195 号文件规定的计取标准计取劳保基金。
4. 沈阳市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出省施工需要计取劳保基金的工程,劳保基金计取系数按沈建委发( 1997 ) 1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贷款利息计取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公告》精神,贷款利息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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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年定额 | 九四年装饰定额 |
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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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费 | 人工费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1.05 | 10.47 | 1.93 | 19.27 | 1.市建工局所属建筑、安装公司、市建机厂 2.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辽宁省工业安装公司、辽宁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3.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总公司、东北送变电工程公司、中外建沈阳公司 |
0.7 | 6.95 | 1.4 | 13.99 | 市化工建设公司、市住宅一、二、三、四公司、省建设集团所属各建筑、安装公司(省二、省安、省机械化的全民施工企业除外) |
0.65 | 6.51 | 1.14 | 11.35 | 东北金城建筑公司、天北建筑公司、中国四海工程公司沈阳工程部 |
0.48 | 4.75 | 0.88 | 8.8 | 1.市公路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市热力供暖工程公司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2.省装饰工程总公司、省沈安建筑公司 |
0.39 | 3.87 | 0.7 | 6.95 | 和平区、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公司、皇姑区、辽中县住宅建筑公司、于洪区房产修建公司、苏家屯区房产第一工程队 |
建安企业取费证中未注明计取贷款利息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计取贷款利息。
四、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 适用范围:丙类以上从事建筑、装饰、安装、房屋修缮、煤气、自来水工程施工的企业。
2. 计取标准
企业类别 | 九六年定额 | 九四年装饰定额 | ||
直接费 | 人工费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甲 | 1.28 | 12.8 | 1.58 | 15.8 |
乙 | 0.38 | 3.84 | 0.49 | 4.9 |
丙 | 0.38 | 3.84 | 0.49 | 4.9 |
3. 丁类(含丁类)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职工生活补贴系数。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规定的通知》(沈税地字 [1998]195 号)精神,对土地税、印花税计入工程成本,向建设单位计取。计取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
1. 凡建安企业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均按工程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如下: %
企业类别 | 九六年定额 | 九四年装饰定额 |
甲 | 0.4 | 0.7 |
乙 | 0.3 | 0.5 |
丙、丁及类别外 | 0.2 | 0.3 |
2. 凡构件厂(包括建筑工程部门所属的预制构件加工厂)生产的构件,不论销售给系统内外,均按市核定的取费类别以销售出厂价格的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甲、乙类企业 1.4% ;丙、丁类及类别外企业 0.9% 。
3. 建安企业所属的预制构件加工厂自用或外售的构件也应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列入预结算。部队建安企业不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但外购的构件和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应列入预结算 。
4.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结算。
六、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区内为 6.96% 、镇县为 5.22% 、乡为 3.86% 。
七、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营业税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执行。
%
工程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中、省直企业计取标准 |
市区 | 3.445 | 3.413 |
县、镇 | 3.381 | 3.348 |
乡 | 3.252 | 3.22 |
八、关于房屋修缮工程的取费标准
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执行。
九、关于定额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标准
定额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执行。
执行一九九六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辽宁省电气照明工程估价表》、《辽宁省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估价表》和执行一九九七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估价表》的工程,执行辽建发 [1996]198 号文件,即:按人工费取费的, 调增定额中人工费的 28% ; 按直接费取费的, 调增定额直接费的 4.2% 。
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同时执行辽建发 [1996]198 号文件(按定额人工费调增 49% )和沈建委发 [1996]117 号文件(人工费调增 72% 、机械费调整 77% )。
十、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关于“固体废弃物排放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增收处理费 0.5 元,原每吨 1.00 元管理费标准不变”的规定,建筑垃圾排放费计取标准由原每立米 1.50 元,调整为每立米 2.25 元。列入其它直接费,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十一、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 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它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工程项目 | 基数 | 合计 | 其中 | |
水 | 电 |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0.48 | 0.17 | 0.31 |
装饰工程人工费>11% | 直接费 | 0.51 | 0.18 | 0.33 |
装饰工程人工费≤11% | 机械费 | 19.52 | 6.91 | 12.61 |
安装工程 | 机械费 | 19.84 | 7.02 | 12.82 |
3. 单层建筑物檐高 20 米以内或 6 层以内并且总高度不超过 20 米的多层建筑物的施工现场因水压不足发生加压水泵台班时,按实际发生量计取水泵台班,列入定额直接费。
十二、关于企业流动施工津贴计取标准
企业流动施工津贴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6]133 号文件执行。
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甲、乙类取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到省内其它市(地)施工,流动施工津贴计取标准为每定额工日 1.00 元。出省施工的计取标准,仍按国家建设部建人 [1993]348 号文件标准执行。
十三、关于预制砼构件使用碎砾石比重
仍按沈城乡委发( 1990 ) 157 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工、房产系统的市级企业所属构件厂,生产预制构件碎石、砾石比重各 50% ,其它预制构件厂生产的预制构件按碎石 30% ,砾石 70% 调整。
十四、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施工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在此强烈讲解一下电子版信息价官方发布网站是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实时提供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电力电网等工程材料信息价PDF/Excel查询下载,进入定额直接费。
十五、关于配合费问题
建设单位委托主体施工总包单位以外的施工企业的装饰工程,凡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范围已做明确规定的,按辽建发( 1993 ) 273 号文件执行。即总包单位除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计取 2% 配合费外,承建装饰工程的分包单位向主体施工总包单位支付 2% 的配合费,计取基数为承建装饰工程的总造价,该项费用分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
十六、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商品砼市场销售价格按一九九六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标准规定执行。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砼损耗量 0.5% (钢筋、模板量不调整),在套用新定额时,将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砼部分做以下调整。
( 1 )材料栏中,将砼含量全部扣除;
( 2 )机械栏中,将塔吊台班含量扣除 70% ,除砼震捣器台班外,其余的机械台班含量全部扣除。
同时,按定额有关定额子目计算流态砼的搅拌、运输、泵送价格,以上各项列入工程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另以流态砼的搅拌、运输、泵送价格费用为基数,按商品砼制作取费标准计取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职工生活补贴、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列入施工图预算其它费用项目中。
2 . 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以定额流态砼搅拌、运输、泵送价格为基数,以经审批的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取费类别为依据,按商品砼制作费用标准计算商品砼市场销售价格。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施工企业和商品砼生产企业均不能进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直接费,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商品砼使用配合比,按流态砼配合比执行。
5. 由建设单位购入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商品砼价格的编制按上述规定办法,将其费用全部拨付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与商品砼生产企业进行结算。
6. 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计取的劳保基金,职工生活补贴系数,执行沈建委工字( 1996 ) 10 号文件。
十七、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按沈建委发( 1998 ) 25 号文件执行。
十八、关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预制构件、商品砼生产企业取费类别的划分,以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一九九八年已换证年检的取费证为准。
十九、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竣工结算和年终工程结算工作,甲乙双方要密切配合,结清工程经济帐目 。凡资金不足、当时难以支付资金的工程项目,在结清价款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拖欠款项的利息,按《关于认真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意见》(辽建经字 [1989]259 号)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辽建发 [1996]195 号)精神。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建设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