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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12,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变更协议

1、施工合同价款补充协议(求因变更增加造价)

1、补充协议没有固定的格式,就是将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况说清楚即可;2、比如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对价格进行变更为******。双方签字、盖章,并写上年月日即可。3、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可调,除设计变更和签证的予以变更,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啥意思?

就是只有设计变更和签证可以调整合同总价,其他变化皆不可调整合同总价。

3、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的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怎样处理。(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方法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的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适当提出变更价格,由双方确定后执行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受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动生效4)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要求合同管理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4、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应如何计算

一、准确理解工程变更的涵义及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及业主的需求变动,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发生变更情况。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复杂性,一般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于工程变更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理解:①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动;②由于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项目或内容被取消;③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④因设计变更或业主需要而导致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⑤为使工程顺利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和必要工作;⑥因施工规范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份规定的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改变;⑦不可预见因素而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为便于工程合同和造价控制,针对上述变更情况,首先应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或施工签认单;之后在该工程结算过程中,方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工程变更协议执行,这样才可能避免工程结算中的造价纠纷问题。 二、正确确定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一)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在施工中若发生工程变更事项,其关键是如何正确确定其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基建工程结算中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变更工程施工的情况,正确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是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l、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 (1)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3)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 (l)原合问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业主与承包商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造价工程师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予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 总之,对于工程变更事项结算在我国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条件下,如何合理有效确定其价值,是一个值得造价工程师研究和商讨的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给工程变更计价带来了复杂性,因此,作为造价工程师,只有准确地理解、掌握工程变更的涵义和范围,采取正确计价方法,合理地确定其结算价值,才能解决工程变更的结算纠纷问题。

5、国家规定工程变更不能超过预算的多少?

一般来说预算金额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但当一个工程有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超出工程造价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时。可以调整一次设计概算,且一个工程只能调整一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工程造价变更协议扩展资料

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

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6、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率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招标投标原来确定的合同法价款不再合适,这就要求合同价款适时做出调整。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价款调整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结算争执的焦点。一、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量清单偏差的处理工程量清单的偏差与设计深度密切相关,鉴于多数工程量清单编制具有专业性强、项目众多、内容繁杂等特点,咨询单位难以保证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准确无误的。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招标人或咨询人可在招标答疑前,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质询或核对意见,对有错误的项目在招标答疑时以更正的形式书面改正,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采用总价加变更的合同形式,对招标图纸内的工程量清单偏差一般不予调整;对于施工图设计相对完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也经过投标人核对并提出改正意见的建设项目,对于清单偏差应考虑当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进行调整;对于设计施工图不完善的或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据实调整。 二、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地在完善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地避免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对于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应据实调整。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进行费用调整时,原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但当变更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 清单单价是综合了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和部分风险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其费用的调整显然也要依据其构成来考虑。一般仅对暂估价(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单价不进行调整,为避免投标价格偏差或虚报风险费用,建议对钢材、混凝土实行调值公式进行调整。 四、措施费用的调整 措施费用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用于技术、安全、环保、生活等方面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因此更具有竞争性,措施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7、因设计图纸重大变更减少工程造价,能否要求对工程合同变更

一、因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的减少,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做出签证不能要求合同变更。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0点对变更的规定;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不能更改吗?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

9、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工程造价变更协议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施工合同价款补充协议(求因变更增加造价)

1、补充协议没有固定的格式,就是将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况说清楚即可;2、比如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对价格进行变更为******。双方签字、盖章,并写上年月日即可。3、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可调,除设计变更和签证的予以变更,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啥意思?

就是只有设计变更和签证可以调整合同总价,其他变化皆不可调整合同总价。

3、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的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怎样处理。(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方法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的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适当提出变更价格,由双方确定后执行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受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动生效4)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要求合同管理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4、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应如何计算

一、准确理解工程变更的涵义及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及业主的需求变动,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发生变更情况。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复杂性,一般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于工程变更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理解:①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动;②由于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项目或内容被取消;③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④因设计变更或业主需要而导致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⑤为使工程顺利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和必要工作;⑥因施工规范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份规定的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改变;⑦不可预见因素而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为便于工程合同和造价控制,针对上述变更情况,首先应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或施工签认单;之后在该工程结算过程中,方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工程变更协议执行,这样才可能避免工程结算中的造价纠纷问题。 二、正确确定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一)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在施工中若发生工程变更事项,其关键是如何正确确定其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基建工程结算中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变更工程施工的情况,正确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是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l、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 (1)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3)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 (l)原合问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业主与承包商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造价工程师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予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 总之,对于工程变更事项结算在我国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条件下,如何合理有效确定其价值,是一个值得造价工程师研究和商讨的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给工程变更计价带来了复杂性,因此,作为造价工程师,只有准确地理解、掌握工程变更的涵义和范围,采取正确计价方法,合理地确定其结算价值,才能解决工程变更的结算纠纷问题。

5、国家规定工程变更不能超过预算的多少?

一般来说预算金额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但当一个工程有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超出工程造价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时。可以调整一次设计概算,且一个工程只能调整一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工程造价变更协议扩展资料

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

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6、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率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招标投标原来确定的合同法价款不再合适,这就要求合同价款适时做出调整。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价款调整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结算争执的焦点。一、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量清单偏差的处理工程量清单的偏差与设计深度密切相关,鉴于多数工程量清单编制具有专业性强、项目众多、内容繁杂等特点,咨询单位难以保证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准确无误的。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招标人或咨询人可在招标答疑前,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质询或核对意见,对有错误的项目在招标答疑时以更正的形式书面改正,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采用总价加变更的合同形式,对招标图纸内的工程量清单偏差一般不予调整;对于施工图设计相对完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也经过投标人核对并提出改正意见的建设项目,对于清单偏差应考虑当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进行调整;对于设计施工图不完善的或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据实调整。 二、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地在完善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地避免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对于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应据实调整。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进行费用调整时,原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但当变更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 清单单价是综合了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和部分风险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其费用的调整显然也要依据其构成来考虑。一般仅对暂估价(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单价不进行调整,为避免投标价格偏差或虚报风险费用,建议对钢材、混凝土实行调值公式进行调整。 四、措施费用的调整 措施费用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用于技术、安全、环保、生活等方面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因此更具有竞争性,措施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7、因设计图纸重大变更减少工程造价,能否要求对工程合同变更

一、因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的减少,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做出签证不能要求合同变更。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0点对变更的规定;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不能更改吗?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

9、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工程造价变更协议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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