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水利水电能考造价师么

1、我是学水利水电专业的女生 我想土建考造价员 可以吗 还有我想以后做工程方面的工作 有必要考会计证吗 谢谢

造价员可以尝试一下~会计就不必了吧!你特别想考除外

2、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可以挂靠不同的单位吗?

不可以,建设部的都得挂在同一个单位,更多挂靠信息、最新挂靠费用、挂靠流程都可以来问我。

3、5500万水利水电项目二级建造价师能满足执业资格吗

您好,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4、注册造价师各个专业可以通用吗 比如考的是建筑工程可以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吗

根据建设部150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师当然可以各个专业通用

5、什么是水利水电造价工程师

水利行业认可的造价工程师,在水利水电行业还是比较管用的,工民建、公路、桥梁等行业就不行了

6、水利水电造价师和工程造价师有什么区别

水利造价工程师:主要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工作。严格地讲,没有什么区别,只是说法差异而已。通过版水利造价师资格考试就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在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造价师资格,并经过水利部注册通过后就属于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粗像划分一个没有注册,一个已经注册。也可以视为没有区别,注册水利造价师也简称为胜利造价工程师本办法中注册水利权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7、水利水电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施工员,5年后能考造价工程师吗

可以,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5年;或工程类大专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6年; 工程造价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4年。

8、我是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我想考工程造价师,能考么,有什么建议么,谢谢

如果是刚毕业的做好是先把造价员考了,根据现在水电的发展状况,最好往土建,安装方面考,等年限够了自然可以考工程造价师。

9、在报考造价师时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属于工程造价相同专业吗

水利工程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达到消除危害、zd提高效益的目的。又称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状回态并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需要。

只有建设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这里插入说明一下造价信息官方获取方式:打开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提供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商砼、电线电缆、五金水管等材料在内的造价信息电子版下载服务,预防洪水,调节和分配水量,满足人民生活和水资源生产的需答要。水利工程需要修建水坝、堤坝、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运河、木筏、鱼道和其他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来实现其目标。

10、我是水利水电工程女生,今年毕业,能报考造价员吗?

能报,其实用高中毕业证都可以报的,至于培训班知吗,自己没把握的话可以报名,感觉自己能力道足够的话也可以不报,准备的东西包括报名内表(需要单位盖章),2张一寸相片,身份证,毕业证(扫描件复印件),审核时需要用到容

文章字数:1890
点击数:5802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