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业务质疑处理
1、造价出现错误怎么处罚,造价出现错误怎么处罚知识
这个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中针对这种重大错误(什么叫重大错误也应有个定义),如何处罚事务所。再就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向有管理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工程造价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提请仲裁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3、如何有效地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百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度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问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答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回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答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4、如何处理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各类专业难题与争议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建筑工程在我国占领着重要的地位,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的说,工程造价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工程造价的审计部门对工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不仅能监督工程的每个环节,同时对每个环节以及每个阶段的工程造价也能进行监督与管理,使工程造价发挥出真正的作用。此外,工程的每笔支出都能有效的进行分析,使工程造价更具有真实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审计问题还有欠缺,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水平上,仅仅局限在施工前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工程完成后的工程造价预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做的不到位,最终导致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问题与漏洞。
5、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
6、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7、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8、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鉴定。国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在诉讼中只能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zd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此类鉴定,但作为近年来司法鉴版定体制改革的结果,有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进行“二次准入”管理,在这些地区是否只有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取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司法机关是否有共识!权
点击数:5746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