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建发〔2018〕44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18〕4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是指以分值量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执业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工作由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时可以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123.131.131.158:3000/)、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lygczbzj.com/)等媒体,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等级。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措施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采用日常行为考核与检查情况相结合,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等级按季度公开,于每季度最后一天公布诚信行为考核等级,考核期内无业绩的不进行诚信行为等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该季度在内的一年内的信用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信用信息在考核基准分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不含100分)的为B级,60分-80分(不含80分)的为C级,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D级。
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分(0-12分)确定诚信行为等级。考核期内一次被记3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B级,半年内未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恢复诚信行为等级A级;累计记分达6分的或一次被记6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C级;累计记分达9分的或一次被记12分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D级。
诚信行为考核等级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时,通过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诚信行为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30%左右,每年检查1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50%左右,每年检查2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80%左右,每年检查3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检查4次。
第九条 对诚信行为考核等级为A级和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推介。招标人或委托单位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时应当择优参考。
诚信行为考核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十条 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诚信行为等级。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办进行申诉,经查实确属不当的,将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参与诚信行为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诚信行为考核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诚信行为考核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临建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
附件2:《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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