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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1-12,来源:造价者,作者: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提高应对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全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或者有可能造成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其他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工作机制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完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组建专业抢险队伍,配备完善抢险装备。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以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应急组织与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如遇成员变更需及时更新相应内容。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斯朗尼玛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刘 新 锋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 新 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姜 月 霞 城市建设处处长

  旺 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 世 玉 办公室主任

  付 聪 村镇建设处处长

  冯 建 国 市场监管处处长

  索朗德吉 房地产业处处长

  李 剑 住房保障处处长

  郝 立 东 城乡规划处处长

  边 顿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

  督总站调研员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的规定;拟定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制定自治区区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使应急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决策;指导地方政府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核发相关通报。

  (二)地(市)、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自治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建立本地应急组织体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应急抢险组织体系负责人,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制度,并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掌握本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和应急预案演练实施;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所在地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

  三、预防机制

  (一)县(区)及以上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所需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三)应急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地(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至9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5000户居民停气12至24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一般燃气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发生城市5000户以下居民停气3至12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下的事故。

  (二)应急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件等级分级响应。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企业及其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并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派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是否启动自治区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各成员单位迅速到岗,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由厅长带队、相关处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三)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的地(市)、 县(区)人民政府主负责人应立即赴事件现场,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自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2、应急决策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大、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区党委、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件信息;

  (2)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赶赴事件现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指挥;

  (3)对事发地地(市)、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协调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 备,赴现场救援;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6)调集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地(市)级政府负责、有关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部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做好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 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通信保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 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协调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现场紧急处置

  在对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现场情况,需撤离群众,应迅速组织事件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 结合现场情况,需切断燃气来源的,应迅速切断燃气来源,封锁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突发事件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急救人员、医疗设备进行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5、信息发布

  按照自治区公共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6、应急结束

  (1)现场救援小组和事发地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五、应急保障

  (一)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突发事件演练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预防燃气突发事件常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力量台账,必要时协调组织跨区域的应急求援。

  (四)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突发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五)城镇燃气行业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组 长:斯朗尼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 组 长:刘 新 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 新 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姜 月 霞 城市建设处处长

  旺 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 世 玉 厅办公室主任

  付 聪 村镇建设处调研员

  冯 建 国 建筑市场监管处调研员

  索朗德吉 房地产业处处长

  李 剑 住房保障处处长

  郝 立 东 城乡规划处处长

  边 顿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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