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16】6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建(科)发6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全区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及各方合法利益,促进我区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计价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凡在我区境内施工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综合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0.00元/工日;
2、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中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4、修缮工程人工费单价执行60.00元/工日;
5、本次调增的人工费差(与45.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08费用定额综合取费。
(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未完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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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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