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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城乡规划法》引领规划管理事业步入新阶段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论”逐渐解体,城乡一体化崭露趋势,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发展行业管理的方向及模式,勾勒了今后城乡规划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其以人为本的技术管理手段,更加趋于完善合理的法律理论,以及较强的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见,必然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产生新的重要意义,也是地方城乡规划工作的里程碑。 

    一、加强城乡统筹,进入城乡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乡镇的快速发展,要求必须加强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规划。

    《城乡规划法》把乡、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工作范围,并对镇的规划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在明确乡规划,村庄规划内容时,突出了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村镇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力度将大大加强,有利于村镇的有序发展。

    二、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第一、加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明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明确划拨、出让用地的规划管理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确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划拨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管理中的地位得到明确和保障。第三、明确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这些条文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地位,提升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至少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变更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应当公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予以公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些规定,保障了公众对于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了城乡规划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关于选址规划管理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针对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分别设置规划管理程序,是《城乡规划法》的一大变化。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批准、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送批准,核准的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但是,该条对其他建设项目是否免除选址规划管理程序,选址规划管理的级别和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五、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

    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如机场、电厂、污水厂、垃圾填埋场等,由于对周边环境要求比较高或者环境影响比较大,基本上都选址在规划建设用地以外,远离城镇居民点进行建设;各类区域基础设施管、线、路等也多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规划许可。按照这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很难对这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六、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完善和补充

    (一)将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城乡规划法》将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之后,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就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西安农村底子薄,环境差,污染严重,设施简陋,民主气氛较少,生活拮据等现状,使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难以有效实施。特别是周至、蓝田、高陵、户县还没有规划管理的专门机构,因此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就是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管理。

    (二)核发“一书三证”。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二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三是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三)加强行政权力与人大的监督。

    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追究责任、重在“管人”。

    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玩忽职守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如何处理;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责任;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竣工未向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责任;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以及违反本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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