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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6-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问题的思考

  笔者认为,地震灾区搞灾后重建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土地供应工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安排并组织施行。

  其一,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用地,可以根据本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本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

  该条明确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我们在执行该条规定时,还应参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

  其二、应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乡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工作中,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好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相关工作。

  该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灾区生活回归正常,首先要重新构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要在如何尽快恢复人民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上找切入点,而土地整理正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灾区各级政府有必要通过土地整理这个灾后重建的最佳切入点做好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相关工作。

  其三、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的要求,认真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安排并组织好相关实施工作。

  地震发生后,灾区地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新建城镇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区内的断裂带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影响,避免为重建后的城镇安全和防震抗灾埋下隐患。要做到科学选址,就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灾后重建的城镇村在选址时,确实无法完全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就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为此,灾区的灾后重建规划,就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灾区各类重建工程选址,就必须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而未经评估的选址,即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的用地,就得不到批准。

  传统的震后安置方法就是应急避险安置、过渡性住房、永久性住房三个阶段。灾后重建住房要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就必须通过科学规划和科学选址,把过渡性住房与永久性住房—并考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节能型永久性住房。(作者为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 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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