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和法律援助向智障女工伸出援助之手
2008年11月28日,一位年逾7旬的老人和一位20多岁的青年,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把一面绣着“帮残助困构建和谐 ”的锦旗,递到郭兴昌律师手里。
“感谢法援中心和郭律师!我那傻女儿10月份开始领退休费啦!她‘老有所养’啦!”老人连声说。
“不!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应该感谢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没有工会,仅凭法律援助解决不了你女儿‘老有所养’呀!”郭律师连连摆手说。
“对!对!我还要去感谢工会主席李国华、感谢孙虹处长,他们为我傻女儿‘老有所养’,也没少费心血哟!噢,我还要感谢彭硕和李洁仲裁员呀!”老人连连点头。
靠工会帮助才上岗
故事要从2007年6月上旬的一天讲起。
那天,老人在彭硕仲裁员搀扶下、并由一位年青人陪同,步履蹒跚的来到法援接待室。
“我要为傻女儿申请法律援助!我刚出医院,要不早来了!”老人气喘吁吁地对郭律师说。
这位老人叫赵国臣,和老伴都是原北京供电局退休职工。他们的智障女儿赵金凤,出生于1957年11月12日,勉强上了4年小学,因为成绩不好总留级,还受同学欺负,就辍学了。看着一天天长大的女儿傻呆在家里,为了她的工作和生活,老赵和妻子操碎了心。
机会终于来了。1979年,北京供电局为了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录用了一批适龄子女。在工会帮助下,他的傻女儿也被安排到供电局工作。
“工会帮了我大忙,帮我安排了女儿工作。后来,我给女儿找了个傻对象,她和我那傻女婿过着傻日子。嘿!甭看我女儿和女婿傻,可1984年生了我这聪明的外孙子。”他拍了拍身旁那位青年的肩膀。
“我是靠助学金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电子专业上大四,明年就毕业了,就能参加工作挣钱孝敬姥爷啦!”年轻人腼腆地说。
“按理说我不该告呀!可不行啊!就这么推出不管啦?我那可怜的傻女儿,我管不了她一辈子呀!”老人的眼里含着泪花。
原来,2007年4月中旬的一天,老赵那在供电局门前看自行车、挣着最低工资的傻女儿,下班后就对着傻丈夫哭哭啼啼,说人家不用她了,以后没钱吃饭了。惶恐不安的傻女婿带着傻媳妇,连忙找岳父做主。
“我去评理,在局办公大楼转了个遍,领导推来推去,没人管。听说再给我女儿发7个月生活费,她就满50岁了,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还听说,她不是正式工,是‘临时工’,没有档案和社保,不能办理退休,只能吃低保。”
老人气愤地说:“天底下有工作28年的临时工吗?傻子就该没档案?没社保?就这么着不管啦?急得我犯了心脏病住进了医院。”
最困难时想到了工会
郭律师意识到这是件既涉及对残疾人和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又涉及公民“老有所养”的落实,还涉及档案问题的案件。他当即向法援中心彭兴钢主任请示,彭主任表示:给予智障人士赵金凤法律援助,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郭律师说,原北京供电局是个大事业单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名称先后变更为北京供电公司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其下设机构和企业的变化就更错综复杂了。老人说的“供电局”其实早就不存在了。
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明确赵金凤的用人单位。这个问题老赵说不清楚,只回忆起,1979年他不到22岁的女儿被安排到供电局下属材料科旧料班工作。1985年又调到总务科,先后干过收集废料、打扫楼道卫生、冲厕所、看管自行车的杂活。老人手里紧握着的唯一证据,是一本盖有“电力公司”印章,注明:“姓名:赵金凤,日期:1998年12月31日”的“工作证”。
“那谁给她发工资?问她本人呀!”记者忍不住提问。
“问题是她傻得不知道呀!用老人的话说,‘她就知道干活、吃饭、睡觉、数钱这4件事’。”
郭律师指出:承办这个案件的难度,在于受援人是个没有举证能力的智障人。考虑到当时劳动争议60日仲裁时效,他只好以电力公司为被申诉人,代理老人的傻女儿在2007年6月12日,提起请求确认1979年起至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2007年4月中旬的“下岗”决定、补缴社会保险等项请求的劳动仲裁。
“我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避免超过当时执行的60日时效,二是‘抛砖引玉’,希望引出应当对她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郭律师笑着说。
不久,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
电力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主体异议书》,否认与赵金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提出“据了解,赵金凤曾为北京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工作过”的情况。而物业公司在《情况说明》里,又提出自2004年6月,该公司才负责电力公司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该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6年的北京北供房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提出“赵金凤2004年6月前为北京供电生活服务总公司(下称服务公司)所聘用的职工”,而该服务公司现已处于被“吊销”状态。
郭律师诙谐地说:“鉴于‘抛砖’引出不只一块‘玉’,我请求中止审理,设法收集另辟法律捷径的证据。”
此后,在郭律师建议下,老人费尽周折,终于找到几位1979年至1985年,在旧料班工作过的退休老职工,提供了证明赵金凤1979年上半年就到旧料班工作的证词。老人又去找近40年前的那所小学。幸运的是,那所小学还在。更幸运的是,当年赵金凤的班主任已从该所小学校长职位上退休,但至今对当年常受同学欺负、经常需要加以庇护的赵金凤还有印象。
郭律师还建议赵国臣老人从街道、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收集了傻女儿辍学时起至1979年上半年呆在家里,以及时隔28年的2007年4月,又下岗呆在家里的证明。
他如释重负地说:“这样,就收集了一个由户口本、身份证,学校、派出所、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退休老职工的证词、《工作证》、《主体异议书》、《情况说明》组成的足以证明赵金凤1979年上半年至2007年4月中旬,为电力公司,即原北京供电公司暨北京供电局提供劳动的证据链。”
记者了解到,鉴于1979年是工会的帮助才解决了赵国臣老人女儿的工作,郭律师把最后希望寄托在工会上。为此,他又及时建议老人找电力公司工会反映这个问题。事实证明,这个决策是正确的,工会主席李国华牵头对该案的关注和重视,对后来和谐解决争议起到决定性作用。
工会和法援一条心
2007年11月12日,赵金凤年满50周岁那一天,郭律师根据“抛砖引玉”的结果和老人历时5个月收集到的证据,为了配合工会的协调工作,撤销了前一个劳动仲裁,提起了以物业公司、服务公司、电力公司为共同被诉人的劳动仲裁。
申诉书中,郭律师写道:“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工会组织、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求真务实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给予了申诉人温暖,这种温暖的背后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弱势的关注,对民生的关注,代表着公平与正义。”
申诉书中还写道:“在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协调下,解决申诉人老有所养,应当只是个为其补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具体运作的问题。”
该案立案后,郭律师还让赵国臣老人把申诉书呈交给电力公司工会一份。他说:“我相信28年前为你排忧解难的工会,今天还会为你做主!”
2008年1月11日,在证据确凿、工会的斡旋、仲裁庭的主持下,京西劳仲字[2008]第67号调解书,为赵金凤“老有所养”权益的实现,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奠定了底线:确认她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6年7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赵金凤之前的几年工龄因历史原因,未被认可。
在承办该案的李洁仲裁员努力下,双方又另行达成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并全额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在她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前发放生活费,最大限度维护智障人士赵金凤权益的庭外协议。
这个结果引发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郭律师感叹地说:“法律援助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会的作用都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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