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热度和社会监督强度,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对已销售的住宅加层、拼接、改造的,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应设城乡规划
固定公示场所或公示栏
《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道路交通、环卫设施规划
要公示公告
《办法》提出,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以上规划的修改。
重要地段修建性详规
要在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当至少采用网站公示或者媒体公示和公告。其中,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编制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和公告。
与居住建筑相邻项目
应批前公示
近年来,相邻建筑的“日照权”、“采光权”、“通风权”成为关注的热点。《办法》提出,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同时,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的还有: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项目;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
已售住宅加层要向该幢住宅
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采取张贴公示、开会公示、媒体公示、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张贴文件的形式公示,对已销售的住宅加层、拼接、改造的,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的,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还应当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设计单位等代表,以举行会议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开会公示一般在张贴公示 7天后择期进行。
拟建建设项目可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本地主要报纸、网络或者电视台进行公示。所有应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均应当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规划公示事项
市民可免费查询
《办法》提出,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反馈意见。根据收集意见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召集社区、居民代表、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其他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议。
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告时,公告牌一般应当高于地面1米。公告牌在公告期间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消息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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