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本网讯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办法》对核查数量和范围、核查内容及方法、核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
《办法》规定,省及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实施动态核查: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专家参与。
核查内容及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账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上述核查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办法》第17条规定,对动态考核不合格企业,省、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围。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条规定停业整改期为1~3个月。企业应在停业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企业资质。
王玉华 钭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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