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出台房产新政:建商品房要配建公租房
8月19日,《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城区公租房配建管理办法》”)下发实施,标明我市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制度正式启动。 城区公租房建设将成为拟出让国有土地规划、拍卖的前置条件,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由市房管局进行租赁管理。 配建比例为3%~5%,单套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构建多层次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至关重要。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社会公共资源的均衡享用,使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可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最大限度地优化保障性住房区域布局,扩大被保障家庭的选择余地,方便其居住和生活。 《城区公租房配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区新建公租房主要在开发建设用地30亩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3%~5%的比例配套建设。配建的成套公租房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的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配建公租房采用集中布置。能够独立成栋的,单独成栋布置;不能成栋布置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集中楼层布置。 对配建的成套公租房的简装要求,细化到了门窗、厨卫等基本配套设施:水、电、气表安装到位;室内照明、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采用暗线埋设;卫生间配蹲便器、洗面盆,墙地面贴瓷砖;厨房墙地面贴瓷砖,配灶台、案板、菜盆等设施;入户门安装防盗门;室内安装木门;外墙窗安装塑钢窗;室内墙面、顶棚涂刷乳胶漆。 租期3至5年,不得出借或转租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将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前者意味着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政府提供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 货币补贴则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采用省住建厅统一制订的文本。当出现3类情况时,承租人必须退出公租房,分别为将房源出借、转租、闲置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公租房租金须按时缴纳,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今年将建5750套,协同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今年我市要建保障性住房10150套,其中公租房5750套,占到建设总量的一半以上。公租房配建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推进我市城区公租房建设的进度。 为确保公租房配建制度落实到位,《城区公租房配建管理办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公租房配建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等内容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市发改委在项目备案(立项)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公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市住建局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公租房配建指标进行进一步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要单独标明配建公租房的建筑总面积;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开工情况,作为有配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消息来源: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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