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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拧紧“环境准入”阀门 水泥企业需重视

关于水泥行业准入,从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提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建设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到2010年11月工信部发布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为主旨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水泥准入门槛不断抬高。

而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三部分到第七部分是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挑战”所应采取的重大举措。在举措中将“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摆在了首位。在这项措施中第(一)分项是“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划定了重点区域,而第(二)、(三)项则是措施。措施中首先提出要“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共有4个具体实施内容,放在第一位的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第二位的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规划》要求,重点控制区严格限制水泥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建材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这些要求完全可以视为水泥行业准入的补充条件。

《规划》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的项目(水泥显然在内),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这些要求明确了,即使符合水泥生产线准入条件,当地还必须“挤”出或1.5倍、或2倍的现役源削减量,达不到这一前置条件,新建水泥项目环评审批没“门”,自然项目建设也没“戏”。

2011年,全国水泥产量20.63亿吨,仅占28.97亿吨产能的71%左右,约有29%的产能处于抑制状态,产能过剩的问题较为明显,而就项目谈项目、就一小区域评价项目,提出一个项目,可行一个项目是造成水泥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意味着新建排放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水泥项目,严格的环评审批成为头等重要的环节,这对轻视环评的水泥企业盲目重复建设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回过头看,尽管人人皆知环评审批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控制阀”,但依旧存在有“未批先建”、“边建边报”的水泥项目,环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不说,地区水泥产能远高于实际需求,从而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水泥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加上某些地方招商引资“见钱眼开”、“来的都是‘鸟’”,导致环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落实,甚至成了走走形式,过过场而已。

《规划》明确要求,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一连串的“不得”,对不少涉及机构的严格要求,进一步拧紧了“环境准入”这道控制阀。

水泥企业当认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保证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一环。《规划》要求,新建水泥生产线项目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在重点控制区内新建水泥重污染项目还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这就使“环境准入”这道控制阀在重点控制区紧上加紧,可见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确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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