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政策 不应“画大饼”
在落笔之前,笔者不妨开宗明义:“新能源产业政策不应束之高阁,看得见、摸不着,政策执行力比政策本身更重要。我们从来不缺少产业扶持政策,缺的是政策的执行力和推动力。” 从政策法规上来看,2005年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陆续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述政策的出发点是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应用。尽管政策法规愈加完善,但政策红利效应却没有及时、足额显现。换句话说,可再生能源虽然有种种政策庇护,但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一个众所周之的案例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制度。《“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规定,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 但在制度和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多重利益博弈和制度障碍。弃风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痛处,全额收购犹如一张看得见但摸不到的大饼。即便一个又一个行政指令、鼓励政策下发,但新能源的礼遇总会打下折扣。 近日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又为新能源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概念。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的年利用量达到4.78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4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9.5%以上。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为新能源发展提供良好“软环境”。根据规划安排,“十二五”期间水电开工规模1.6亿千瓦,投产7400万千瓦,建设投资总需求约8000亿元,其中大中型水电约6200亿元,小水电约1200亿元,抽水蓄能电站约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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