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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30,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征询意见 补助补贴奖励措施更细化

    “沪版”房屋征收补偿细则,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对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保持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向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本市开展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形成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本市在房屋拆迁上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实施了“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政策;在旧改地块实行两轮征询制度;在全市拆迁基地建立结果公开制度;还出台了房屋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准入、检查、考核、惩处机制。此次出台的细则,将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推进和规范本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强调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    《实施细则(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首先体现在补偿标准上: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采纳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如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坚持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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