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台新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出台新规。今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公布了《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对本市的公积金受理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文件指出,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进行调整。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本市出台的这两个文件是对之前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落实。本月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通知还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紧随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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