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批水泥两个不同检测结果
南宁晚报报道,一家彩印公司购买了一批水泥,使用后楼面出现裂痕。彩印公司认为该水泥有质量问题,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水泥进行检测。孰料,相隔两个月的两次检测,结果却截然相反。究竟哪一份报告更具有证明效力,水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呢? {TodayHot}
近日,江南区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判决,最终确认被告提供的质检报告效力,即水泥质量合格,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批水泥两个检测结果
2005年12月,某彩印公司在一建材经营部购买一批水泥,用于建设办公楼。但就在用该水泥建办公楼的第二天,施工方发现,混凝土楼面出现了裂纹。彩印公司认为是水泥质量出现了问题,当即通知水泥的销售者和生产厂家前来处理。 {HotTag}
水泥质量到底有没有出现问题?今年1月,彩印公司委托区建材检验站对样品进行检验。当天,彩印公司、水泥销售商、生产厂家现场共同抽取水泥样品,之后,该检验站开具检验报告,检查结果是水泥“合格”。
对此,彩印公司有异议,并于2月份向市质监局投诉,市质监局对彩印公司工地上的余留水泥进行了随机抽样。随后,区建材检验二站对水泥样品进行了检验。 同年3月,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结论却是水泥为“废品”。
法院确认第一份检测报告
因为水泥生产厂家对第二份质检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市质监局复检。6月,向区质监局申请。区质监局函复,确认了第一份检验报告的效力。
两份检测报告,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彩印公司于是将水泥生产厂家起诉到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水泥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份检验报告的样品取样时,彩印公司、水泥生产厂家、销售商三方都在现场。且彩印公司和水泥厂在报告告知的期限内均未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且区质监局确认了该检验报告的效力;第二份检验报告的样品取样时,水泥生产厂家并不在现场,而且水泥厂在报告告知的期限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复检。通过比较分析,法院确认,以第一份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涉案水泥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即涉案水泥为合格产品,遂作出前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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