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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废旧物资经营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文中还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在税收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废旧回收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市局政便函(2003)04号文的要求,我们对辖管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及部分用废大户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此次专项调查,摸清了家底,发现了存{TodayHot}在的问题,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存在的问题

    1.免税销售收入呈现非正常增长的趋势

    从这次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分局共辖管废旧物资经营企业18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户,2001年1-4销售收入526万元。2001年5月实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后,免税销售收入呈大幅增长态势,2001年5月至12月实现免税收入3384万元。2002年全年免税收入增至9500万元,到2003年更是增势强劲,仅2003年1-3月免税销售收入就已达到3600万元,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其经济行为都要遵循经济规律办事,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增速是平均7%左右。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在同等条件下,废旧物资行业免税收入的增长率远高于其他行业,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是什么力量促使废旧回收行业产生如此大的变化,是正常因素的增长,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泡沫成份。

    2.收购凭证的使用不规范

    调查发现,在收购凭证的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使用相关收购凭证,在我分局辖管的18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中就有2户未使用收购凭证,有的用自制凭证代替收购凭证,有的单位在收购环节根本就未使用任何相关凭证,二是企业对收购凭证的重视不够。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凭证的管理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在收购凭证购领、保{HotTag}管、使用等方面都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有的企业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可有可无的资料,有的单位为了节约开支,用自制的收购凭证代替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收购凭证,把两者混同使用,没有引起纳税人足够的重视。三是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不规范。根据苏国税[1998]471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废旧物资经营者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时,应由销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使用“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大部分是从工矿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手中购入的,仅从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数量和品种就可见一般。如回收的废铜、废铝、还有一些废镍等稀有金属,城乡个人是不可能产生如此大量的废旧金属的,他们的主要来源是工矿企业,但真正从工矿企业取得发票的,寥寥无几。四是收购凭证的填写不规范。票面内容填写不完整,附件不齐全。收购凭证应根据仓库的磅称单或进库的凭证、收购凭证开具,并将磅秤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粘贴在收购凭证后面,收购凭证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有出售者签字。五是:未按规定进行缴销,按规定废旧物资经营者在领购收购凭证后,如两个月内未使用完的应到税务机关进行验票缴销。但在调查中发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并不理想。

    3.普通发票使用不规范

    一是存在虚开代开的现象,通过对用废大户的调查发现,不少企业中废旧物资的提供者是固定的某个人,但所提供的普通发票却是由多家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由此可见在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存在虚开、代开的行为。二是存在无供货合同,无用废单位开具的入库单(磅单),无用废单位经手人签章等的情况下违规开具普通发票的现象。

    4.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是未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对;仓库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库存商品进出的仓库帐。二是存在免税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三是收购废旧物资时,货款支付不符合规定,绝大部分是以现金支付,从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万、几十万都以现金支付,通过银行转帐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人民银行对现金支付有严格的规定,只有零星小额的才能以现金支付,货款支付的不规范,给企业虚开、代开打开了方便之门,使企业有机可乘,也使对票、货、款三相符的检查很难深入下去。

    5.税收政策有漏洞

    2001年5月税收政策调整后,给用废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由原来抵扣17%改为抵扣10%,用废企业税负明显上升,势必造成用废企业另寻出路,把过高的税负降下来,对用废企业的税负过高问题,在税收政策上未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由于废旧经营企业的免税政策造成用废旧税负偏高是导致该行业存在虚开(在单价不变的情况,多开数量)的重要因素。

    二、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废旧回收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

    在这次对废旧回收行业的专项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多数纳税户对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知之甚少。有些企业只知免税政策,对其他管理规定根本不了解。针对目前的现状,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该行业的税法宣传力度,召集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税法知识培训班,将有关税收政策和废旧回收行业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向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使他们在收购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收购款的支付、销售发票的开具等方面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2.加强规范管理力度

    在对该行业的管理中既要严格执行对废旧回收业免税政策,又要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根据企业规模,经营场地等条件,在收购凭证的数量方面加以控制,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在收购凭证的验旧过程注意核对,把好第一道关。二是建议对废旧回收行业进行年检制度,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的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票、货、款是否一致;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帐面存货数量是否相符,年检中发现不符合税收管理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免税资格。三是加强对用废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用废企业的用废量、生产量、销售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在检查中,通过查找废旧物资的提供者为突破口,可发现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存在虚开、代开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四是制定严格的现金支付标准,在标准以下的可以用现金支付,超过标准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卡住资金结算环节,既可以切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弄虚作假途径,减少虚开、代开,又可以防止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等情况的发生。

    3.加强源头控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中经营废旧金属的占绝大部分,收购的量一个月就达上百万,有的达到上千万,如果仅凭向城乡个人收购是无法达到的,大部分是来源于工矿企业的边角料和废料,他们不但不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偷税,还为他们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为了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对主要出自工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如废金属材料等,一律不允许开具收购凭证,对确属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应规定收购凭证每户开具的最高限额,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工矿企业特别是钢铁、机械等产废大户的废料及边角料去向的监控,发现线索及时查处,必要时可与其他政府部门一道,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4.加强政策调控

    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经济的调控职能,从这一点出发,目前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某些问题还值得研究。

    以使用废旧物资为例,同样是用废,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如煤渣、粉煤灰等很少有企业回收利用,但可制成砖,避免了环境污染,又减少了对土地的破坏,是于国于民都很有利的事。对这样的用废,确实应该积极鼓励,从税收政策上给予较大的支持。而废旧金属对一些企业来说,它确属已无使用的价值,但对铸造等行业来说,它是一种必用的很好的原料,对这类废旧物资,我们认为就不能采取相同的税收政策,而应该有所区别。

朱震宇 龚小坤(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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