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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戳穿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泡沫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六点措施(简称“国六条”),其中第六条指出: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条措施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信息误导、信息欺诈现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上的责任,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建委前不久披露的一组数据,生动地揭示了一些开发商玩“信息游戏”的伎俩:截至今年4月30日,北京市可售期房项目中未售住宅面积1541.39万平方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销售项目中未签约住宅面积为289.14万平方米,两者相加,待售房面积达1830万平方米,占全部可售房面积的60%。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有开发商火急火燎站出来,称北京市建委所言不实,后者却毫不示弱,称以上数字有据可查,北京六成期房未卖“非常准确”……      一边是楼市供不应求的景象火爆不衰,一边却有六成待售房尚未卖出,除了房价持续走高令不少居民无法购买外,原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部分开发商蓄意制造房价必将“只涨不跌”的“虚假概念”,诱骗买房者赶紧购买,{TodayHot}另一些开发商又故意囤积房屋,联手酝酿涨价。总之,有人在人为制造“房荒”,企图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开发商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对外封锁楼盘的真实信息,并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从中渔利,违背了企业信息披露的诚信原则,是一种典型的信息欺诈行为。一般地讲,法律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里,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关系相类似,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信息披露机制同样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开发商实施的任何有组织、有预谋的信息欺诈行为,都可能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对投资者构成信息欺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开发商人为制造“房荒”,事实上也对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构成了信息欺诈,他们囤积居奇的行为该当何罪?从法律层面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都对经营者披露商业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经营者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HotTag}如《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者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可见,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开发商囤积居奇已经超出了“自主经营”或“销售策略”的范畴,而升级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从政策层面看,去年国务院的两个“国八条”和刚刚公布的“国六条”,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戳穿某些开发商精心炮制的信息泡沫,以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购房者免遭信息欺诈。政府职能部门如果对开发商的信息欺诈不闻不问,甚至有意无意予以默许、“配合”,则形成了学者秦晖概括的“信息官倒”,其危害“将百倍于‘商品官倒’,它的‘四两拨千斤’将是腐败的一次飞跃”。一旦出现这种可怕的局面,购房者无异于受到双重戕害。      针对开发商囤积居奇过程中的信息欺诈,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出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购房者也应当提高警惕,在可能和必要的时候不妨勇敢地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开发商的不法行径进行惩处,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这样的维权行动多起来,较之发起或响应一场悲情而消极的“不买房运动”,必将对开发商构成更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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