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今追缴房屋养老金逾期不交暂停房地产开发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追缴工作从今日起正式开始,这标志着我市已停滞长达12年之久的房屋“养老金”制度重新正式启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修理、更新、改造项目的基金。它是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的一部分。早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999年6月,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TodayHot}尽管如此,10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基本没有划拨和收取过。全市的“欠债”“数额惊人”。 为规范房屋“养老金”管理制度,今年3月13日,市政府正式颁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了该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标准、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等。6月1日,市政府发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该专用基金收取的范围、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分工等内容,并明确提出市、区均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进行收取与追缴、管理工作。 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对于2006年3月13日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在国土部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手续前,就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专用基金,否则将被暂缓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手续乃至被暂停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而对于2006年3月13日前竣工但尚未交纳专用基金的项目,将从今日起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市的清缴工作,若开发商逾期仍不交纳,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暂停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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