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对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2006年1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报告》上批示:“要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供销社经营网络,为农民消费提供便利。在此基础上发展现代流通体系。”2006年3月22日,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在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报告》上批示:“供销合作社根在农村,基础在农业,服务于农民,是连接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生产和流通的纽带和桥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也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46号)。这些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对深化联合社改革、推进社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加强基层社建设和加快经营网络改造 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主题鲜明,内涵深刻,措施有力,政策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社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经营网点的布局调整,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解决县级联合社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根据中发[1995]5号、国发[1999]5号等文件规定,县级联合社具有双重职能:第一,县级联合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第二,县级联合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百政发[2005]58号),供销合作社具有统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担负着统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组织、指导、协调成员社改革,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任,起到连结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县级联合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县级联合社的改革,以适应社有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传统经营网络的重组改造以及为“三农”服务的迫切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机构稳定。从2006年7月起,县级联合社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和落实。 三、认真落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环境。凡是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要加强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一是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的改革和基层社改造,按照桂政发[2005]46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52号)规定的各项政策执行。二是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供销合作社办企业、基层社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处理,根据199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桂发[1996]16号、桂办发[1998]31号、桂政发[2005]46号、百政发[2004]69号以及百政办发[2003]5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可将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交回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所得补偿用于安置职工、清退社员股金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原用途依法出让该地块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清退社员股金、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如上述两项经费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清退社员股金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该地块所得的增值金可付给供销社予以弥补。三是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等要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4]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化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四是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要按照桂政发[2005]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积极解决。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统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农资商品供应,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繁荣农村市场,沟通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重任。为此,一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服务“三农”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担当起推进本系统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和发展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责任。二是要按照百政办发[2003]52号、百政发[2005]58号和桂政发[2003]46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社办企业的改革和基层社改造,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社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基层供销社的分类改造和经营网络的布局调整,构建起我市供销社系统农资、农产品购销网络和农村集市贸易市场体系,加大供销合作社外向型经济发展,努力提升供销社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发挥统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要结合各县(区)的实际,围绕县域经济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宗旨,大力兴办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努力把基层供销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四是要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涉农企业联合,促进龙头企业、农产品产销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的全面发展。五是要搞好农产品营销和深加工,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六是要扩大招商引资,盘活闲置资产,提升社有资产的运营质量,增强供销社的实力。 五、加强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认真指导、帮助供销合社搞好各项改革工作,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从人事、编制、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供销等部门中抽调一批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供销合作社情况的领导干部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做到责任目标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的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