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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十一五”电力环保目标及政策建议

       "十五"期间,根据电力市场需求、中国能源资源的特点以及环境保护需要,电力发展要与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一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十五"末的基础上减少10%左右,即年排放量控制在1200万~1300万吨,平均排放绩效指标比"十五"末下降20%以上,即相当于5.0克/千瓦时左右。烟尘排放量继续做到基本持平,年排放量控制在300万吨左右,平均排放绩效指标比"十五"末下降25%以上,即相当于1.2克/千瓦时左右,到2010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下降到360克/千瓦时,厂用电下降到7%,单位千瓦水耗指标{TodayHot}下降10%,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0%。

     调整电源结构加快技术改造

       要以降低成本为核心,在符合环境法规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水电,积极优化煤电,推进核电建设,协调气电发展,依法加快新能源发电步伐。尤其是对基础性、主导性的煤电,在着重优化布局和增量上紧跟国际先进水平的同时,加大力度实施以关停超期服役、能耗高、污染严重的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为特征的"以大代小"步伐,加大对有继续利用价值存量机组实施经济节能和环保性能的改造。

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科学决策

完善基于监测技术为支撑的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消耗量的数据库,真正摸清全国各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时空分布状况和资源利用及节约状况。加快进行基于改善环境质量和酸雨状况的区域污染控制战略再研究,以及超细颗粒物、烟气中重金属环境影响和控制措施研究,有针对性地为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提出科学支撑,尤其是为电力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提供技术支撑。摒弃以目标总量为基础的行政分配总量的做法{HotTag},开展以容量总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

推进科技创新强化污染控制

以保证现有电厂达标排放为目的,以烟气脱硫为重点,继续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对于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机组,以及使用寿命不足10年的机组,通过"以大代小"、退役、关停等方式减排二氧化硫,原则上不鼓励采取烟气脱硫措施;淘汰0.5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优先规划位于"两控区"、大中城市、燃用高硫煤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火电厂的烟气脱硫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烟气脱硫。积极推进脱硫设施的后评估和对脱硫工程公司进行评价以及建立技术规范体系等整顿、规范、提高烟气脱硫产业化的工作。积极推进30万、60万千瓦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成熟的烟气脱硫技术。预计到2010年末,全国投运及建成的烟气脱硫机组容量将达3.2亿千瓦,其中现役机组(指2004年底运行的机组)脱硫约占1.25亿千瓦,届时全国烟气脱硫装机容量约占燃煤机组(按5.2亿千瓦考虑)的60%。

进一步推进低效除尘器的提效改造,使全部机组的平均除尘效率提高到99%,推进30万、60万千瓦级布袋除尘器应用。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布袋除尘器的设计、制造技术及合格滤袋材料实现本地化生产。

新建火电机组全面安装低氮燃烧器及采用分级燃烧技术。现有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位于氮氧化物污染严重、中心城市周围、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新建燃煤机组及超标排放的现有机组实施烟气脱硝。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进行烟气脱硝国产化示范工程建设。

大力推广成熟的节水和废水回收技术,在长江中下游、沿海等丰水地区新建的火电厂,推广直流或半直流供水技术,在富煤缺水、以水定电的三北地区、严重缺水地区新建火电厂,积极采用空冷机组。加快推进高浓缩倍率的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包括防垢、防腐技术)、城市生活污水供发电厂冷却系统技术、海水/咸水淡化技术以及更高灰水浓度的水力除灰系统技术等,推广供热回水处理与利用技术。

对燃油电厂实施燃煤或燃气代油技术改造。对大油枪燃煤机组全部完成采用小油枪或等离子无油点火技术的改造。通过改造提高锅炉在低负荷下的稳燃能力,减少助燃用油和点火用油。

积极推进电厂干除灰改造,推广干灰分级和处理加工技术,提高干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加大对脱硫石膏等副产品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高度重视电力建设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水电建设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施工期的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做好输变电环境保护。

落实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

加快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因素的电价改革步伐,在改革过渡期间,先积极落实现有电厂烟气脱硫的成本进入上网电价,并在销售电价中由用户分摊。继续执行和完善国债贴息、脱硫进口关键设备的减免税政策、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的政策。积极推进区域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交易实施,在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定区域或在全国进行电力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积极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中介评估制度,把中介评估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出来。

配套法规标准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这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简单说法片面误导的结果,事实上市场在环保和资源节约工作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关键是要有法律的推动和规范。要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并把重点放在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上(即清洁生产层面),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参与生态工业园区等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并通过结构调整、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式推动社会层面循环经济的发展。应统筹研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放折价标准、排污交易、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电价改革等方面的关联性,修订与市场经济模式和循环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和文件,加快研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加快制订科学的电力清洁生产指标体系。深入研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为一体的综合发电方式。

依法严格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政府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对已经建成的脱硫装置严格按法规的要求实行监督。企业要严格依法控制污染排放,同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桥梁作用。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发展、环保与资源节约的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的制订中积极建言献策。在建立健全技术规范体系、诚信机制,开展调查研究、信息汇总、分析与交流,加强职业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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