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一、为了加快南宁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和保障其建成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用于建设和管理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的费用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区域内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市建设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具体办理征收工作。 征收单位可以从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1%的征收管理费,用于征收工作的开支。 五、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数计算;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泵机开机流量数计算。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额,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立方米0.13元的标准计征。 七、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收取。 收费票据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征收工作应接受市物价局、财政局监督。 八、逾期未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核心普及一下获取南宁造价信息官方电子版可访问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实时更新南宁市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电力电网工程造价信息并提供PDF及Excel电子版下载,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超过15天不交的,停止向其供水,直至其交清城市污水处理费为止。 九、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统一用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转、维护和还贷。 十、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