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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作者:

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桩基检测项目

工程编码 130100141719-0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工程名称 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桩基检测项目  
建设单位 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 
工程地点 翟营大街北延线以东、荷圆路以北、金益街以西、东垣东路以南区域内 
建筑面积   招标性质 施工招标/基础 
工程招标范围 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桩基检测服务 
招标代理单位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质要求 暂无详细资质要求,请以内容为准。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合同估算价 108.2362 (万元)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文件价格   招标文件价格 300 元  
文件发售地点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槐安东路161号C座三层) 
联系人 刘哲、王浩  联系方式 0311-86999228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2015-01-12 08:30:00  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2015-01-16 17:30:00 
报名开始时间 2015-01-12 08:3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15-01-16 17:3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0日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槐安东路161号C座三层) 
内容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桩基检测项目已由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石发改社会2012【365】号和石发改社会【2013】840号(核准号SJZ-1205036)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概况: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桩基检测项目,投资额约为108.2362万元。 2、建设地点:石家庄翟营大街北延线以东,荷园路以北,金益街以西,东垣东路以南区域内 3、项目性质:新建 4、招标范围: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整体迁建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桩基检测服务 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6、服务期限:45日历天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7.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7.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按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接受第1家单位报名投标; 7.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报名须知 8.1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8.2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间内,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到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槐安东路161号C座三层)报名处报名并核验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 (5)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9、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9.1报名时间: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6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 9.2凡通过报名者,请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30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槐安东路161号C座三层)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10、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hebgc.com)以及“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上发布。 招 标 人: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20号 联 系 人:王传民 联系电话:0311-85283801 招标代理机构: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10楼 联系人:刘哲、王浩 联系电话:0311-86999228 传真:0311-86999233 招标代理机构监察部:张春光 电话:0311-86960198 邮箱:rhjczcg@126.com 附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注: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不得更改要求的格式。  
文章字数:5804